不準違規發展黨員,,
【特別提醒三】
不準違規發展黨員
不準違規發展黨員黨章第五條第一款規定:發展黨員,必須經過黨的支部,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。
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,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,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,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,對主要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,對主要責任者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中國共產黨已發展成為擁有七千多萬黨員的大黨,嚴格把好入黨關,對于永葆先進性有重大意義。這就要求黨員負起責任,特別是在黨支部、黨總支或黨委擔任領導干部的黨員,以及受黨支部、黨總支或黨委的委托,辦理與發展黨員有關的手續或事項的黨員自覺遵守紀律,對明知他人不符合黨員條件的,不應發展其入黨,更不允許采取弄虛作假或,其他手段,為他人隱瞞真實情況、偽造歷史、檔案,而達到發展其入黨的目的。也不能違反規定程序發展黨員,特別是在入黨積極分子,吸收預備黨員、預備黨員轉正等環節上,黨員領導干部不能亂用職權,搞“暗箱操作”,或者不履行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程序,靠個人或少數領導成員決定申請人入黨。